(1)对债权人的效力。已经申报的债权没有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的规定,移转由重整后的公司负担者外,与未申报的债权一样,其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其权利消灭,未申报的无记名的股东的股权应与其产生同样的后果,即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的权利,不论为记名股东或无记名股东,也不论申报还是未申报其权利均同等的消灭,这与未申报债权全部消灭并不相同
(3)对诉讼程序中断的效力。重整完成意味着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的行使已经有解决办法,当然不需要当事人或法院进行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程序,因而这些相应的程序自应失去效力
(4)对重整机关的效力。重整完成后,因重整所设立各类机关的任务已经终了,自应归于消灭。重整人的职务也应随重整完成而予以解除。
程序。公司重整因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而完成,重整完成以后,公司的重整人应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应改选重整后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且应由董事会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向法院申请裁定重整结束,法院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正式结束。
重整结束后,由重新成立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领导公司开展公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