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及相关内容必须经过合理的方式对外公开、公示才能产生对抗新产权人的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客观真实,B公司和A公司也应当以符合生活常理的方式对外公示,使不特定的房屋买受人能够知晓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据此才能产生对抗新物权人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通过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实际占用房屋等方式对外公示其租赁权。本案中,B公司承租房屋的客观事实已无争议,但其所谓的租金抵借款之补充协议系基本租赁事实之外的重大事项,B公司在明知房屋将被拍卖,所有权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从未披露该补充协议,其放弃对外公开、公示补充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弃对新产权人设定负担,故本案补充协议对新产权人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