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随时辞职走人的合法理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走人,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0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