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