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够以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为因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薪水(最多11个月)薪水补缴社会保险,其中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薪水时效2年。 法律限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