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允许这样休,那么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就名存实亡,失去了意义,那还不如延长产假就行了,何必规定哺乳假呢?在协商的情形下,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意见,才能够集中休假。用人单位如果集中休假,则是违法的。一旦女职工反悔了,就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利的影响。单位也许会说,这也是你情我愿的呀,为什么违法了?我说,劳动法上的很多规定,都具有强制性,不是靠双方协商就能够规避的。如缴纳社会保险,你能说已经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好了,双方都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而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呢?这是在规避国家的法定义务,侵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约定当然是无效的。
二、为什么规定哺乳假?
母乳喂养,并不完全单纯是一个食物营养问题,它更强调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建立母亲与幼儿之间的感情,提高幼儿的认知。这是一种感情的交流方式。多一个小时,那就比少一个小时好,而且要每天,不是休满21天就能解决得了的,那就失去了每天持续的感情交流的意义。而且,就算不喂母乳,譬如有的女职工不出奶或者出奶少,但仍然会有哺乳假。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
三、哺乳假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关于哺乳的时间,简单来说就是一天1小时。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一天增加1小时。很多地方上采取了一定变通,女职工可以在一天内选择,可以是1次1小时,也可以是两次30分钟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