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