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开发商,出售房子必须要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是很多开发商十分猴急,奉行高周转的理念,急于回笼资金,在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的合同就会认定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开发商拿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个合同可以认定有效。这是因为作为购房者一开始也是想要买这个房子的,既然开发商也是拿到了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的交易可以继续下去,也是符合双方的利益的。
但是,以下的几种行为就没这么宽松了。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这个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并且没有告诉购房者。这个事情干的就过分了,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谁都不希望将来要属于自己的房子被别人抵押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将房屋又卖给别人的。这种行为比抵押更过分,直接导致购房者丧失的购房的期待可能性。
上面的两种行为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这两种行为都是开发商和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做的,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前,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已经卖给别人的情况,那么这事情从一开始就属于欺诈行为,这样的合同当然是无效或者可撤销可解除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开发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的,最后的救济手段都是一样的,这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对购房者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尤其是购房者必然都是在合同签订后才能知悉事情的真相,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知道房屋被抵押或出售了,那么基本上也不会有人再去购买这个房子,如果真有人在如此情形下依然选择购买,那开发商也就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