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取暖费按照取暖面积进行收取,取暖面积的计量方法如下:
(一)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二)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量。
(三)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每超出0.2米(超出不够0.2米的,按照0.2米计量),取暖面积按增加10%计量。
(四)坡屋顶建筑取暖面积计量方法如下: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
1.2米的空间不计入取暖面积,净高在
1.2米
2.2米内的按照投影面积的12计量取暖面积,净高超出
2.2米的全部计入取暖面积。
(五)凡有直径80(80)以上供热管道通过的无暖气房间,一律按照有暖气房间计量,取暖面积计量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