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30.42元;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12
2.9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16
6.38元;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52
1.4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8049元。
(五)住院伙食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