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理论上,电梯费用属于上述物业费用中第二项,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中的一部分。因此,电梯费用应该包含于物业费之中。实际收费中,部分城市的老旧小区由于实行电梯1-3或1-5层楼不停的政策,所以在物业费收取中,电梯费会单独计算收取,电梯不停运的楼层住户免交电梯费。实施此收费政策的物业公司,应取得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并公开公示以告知全体业主。新建小区,不存在电梯停运楼层,所有住户均需缴纳电梯费用(包含首层住户),因此电梯费包含在物业费之中,不得再单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