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统治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统治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行政机关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行政机关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