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以净资产的方式转增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净资产转增注册资本扩大股东股权,与股东通过认购公司新增股份来扩大股东股权区别很大.股东通过认购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增加股本,需要向公司交纳新增部分的股金,否则应视为增资不到位.而以净资产转增注册资本,则不需要股东向公司认缴增资.只要公司存在符合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定情形,并将相应净资产转入实收资本,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和验资手续,即可视为增资到位.本案中,原告将净资产按比例转作被告的投资,尽管被告潘某没有实际缴纳增加的股金,也不能否定本次增资的真实性.且从增资的过程来看,该次增资不仅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还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进而修改了公司章程,履行了验资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公司也相应调整了财务会计科目,因此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