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点:
1.对重大损失作出界定。重大损失的界定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事先对重大损失没有作出规定,在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以重大损失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十分明确充分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作出了规定,就有依据可循,用人单位在对重大损失作出界定时,最好有明确的数额,比如造成报失5000元以上者,为重大损失。
2.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形最好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作出补充规定。虽然法律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失误、营私舞弊,最终的认定权要由仲裁机关或者法院来行使,但用人单位最好事先对一些常见的情形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这样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