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宁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宁政发201588号)精神,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延长购房提取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取消了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房未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一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含担保)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为激发公积金使用活力,宁夏还取消了缴存余额倍数限制。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