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残疾人在职人数怎么计算的,是不是12个月人数加起来÷12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19-11-18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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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定残请及时去有关机构定残,未定残的赔偿金暂时不发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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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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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年数怎么算才好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为20年。不过要考虑到可能伤者年龄已经比较大了,这个时候还是按照20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话,肯定就不太公平。于是,要是伤者年龄已经达到60周岁,那么每大一岁,残疾赔偿金就要减少一年。当伤者年龄已经达到了75周岁的,那么就会直接按照5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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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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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法人和股东能是同一个人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你好公司法人和股东能是同一个人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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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劳务公司残保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精确计算方式详细叙述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等于上年度用人单位全体在职员工人数与1.5%的积;
其次,需要上交的费用即为前述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与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安排的残疾人数之差,再乘以上一年用人单位全职员工的年平均工资;
最后,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则是前述应缴纳金额减去相应的减免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设立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规定比例雇佣残疾人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公立或私立学校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这笔资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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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征收方坐下来好好谈?被征收人,你能够做到!
要点一:摒除“等、靠、要”的消极、陈旧思想。要点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点三:无论如何,守住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无论何种维权,“守房守地”均是第一要务。要点四:紧咬法律途径,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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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权力方面:
法人所拥有的职权,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性规定;
而其中有部分职权则来自于公司内部的决策。
在此方面详细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包括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
其次,法人还享有代表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力。
再者,当公司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职权。
其次,关于义务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企业及其所有相关机构的全面监督。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但在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最后,关于职责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所有相关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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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职业病公司不给调岗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经法定程序确认所罹患职业病为真,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对于职业病患者如果不再适合原有的工作岗位且需要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雇主必须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以便更好地满足员工的身体状况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经过调整之后劳动者依然无法胜任上述工作,那么雇主则须在事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病患本人,或者在额外支付病患者一个月薪资后,方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有n+1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n+1"这个概念并非涉及其试用期间的属性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单位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必须以员工在其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当员工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企业就应该向该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奖励。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n+1",实际上是在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从而导致企业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这个公式里,"N"代表的是员工在每一年的工作期满后,企业都应该按照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一年,那么就按照一年来计算;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那么企业只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
而"+1"则意味着企业还需要额外地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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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规则基数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n+1赔偿规则基数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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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单位未到期终始个人合同赔偿应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合约尚未到期便被提前终止,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具体而言,这部分赔偿金额会根据该员工在单位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即每多服务一年,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次,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来说,其赔偿金将按照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服务期限未满半年的员工,其赔偿金额则为半个月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若员工的每月工资高于所属城市当年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其赔偿金额将会以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且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可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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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成都有何法律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社发〔2008〕15号),其中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如果累积拖欠缴费金额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月,以及医疗保险拖欠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四个自然月的话,将被认定为已经中止缴纳,这种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到生育津贴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权益。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补缴期限内尽快完成补缴手续。
然而,如果您错过了补缴的
最后期限,那么从您重新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的那一天算起,需要连续且无间断地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长达十二个月之后,才能在第十三个月享受到相关的报销权益。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深圳户口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中,关于养老金保险部分,明确指出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应作为计算依据。
其上限为参照上一年省级范围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即6756元人民币)的三倍设定;
而下限则是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对于生育保险部分,同样要求以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具体而言,其最高额度为参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设定;
而最低额度则是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至于工伤保险部分,同样要求以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具体而言,其上限为参照上一年省级范围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即6756元人民币)的三倍设定;
而下限则是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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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规则基数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n+1赔偿规则基数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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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11月辞职年终奖是不是就拿不到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离职人员是否有权享有年终奖这一问题,由于现行相关法律存在并未详尽明确之规定,因此,必须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就这一主题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来探讨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合同规范性角度来看,关键在于确实当事人的自我意愿。
在合同理论中,达成协议的各方应当遵循默示同意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在各类合同中都得到了严格遵守。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年终奖,那么此类约定就应当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其次,参照规章制度则是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年终奖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待遇,其发放方式和标准无疑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
因此,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详细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应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同时,其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职人员不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并不意味着公司无需支付其当年的年终奖。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年奖金,那么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试图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仍需按照规定向离职员工支付当年度的年终奖。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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