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交纳方式有:
(一)限期一次交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交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时限内将罚金一次交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时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限定,是指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出三个月。
(二)限期分期交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没有能力一次交纳的情况。限期分期交纳使罚金交纳时间有肯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强制交纳。裁判交纳罚金,指定的时限期满,罪犯有交纳本领而拒不交纳,人民法院强制期交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四)任意追缴。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路人有能够执行的财产,应当任意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交纳。由于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交纳确实有困难的,能够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