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第十二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擅自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此条是关于学生在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或者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