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保胎假的规定,保胎应按事假处理;因为妊娠反应不能工作可以请病假。《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都没有保胎假的规定,女职工保胎,可以请事假;因为妊娠反应强烈不能工作的,经协议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诊断,需要休息的,可按执业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的的建议,经用人单位批准休病假。用人单位愿意给予女职工带薪假期保胎的,不受限制。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