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保管与职工协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已签名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
广大用人单位,在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职工。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成职工手册,由职工签字确认已阅读;
2、组织新入职职工参与培训,并签署培训纪要;
3、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