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参加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而获到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事项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限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公司(单位)代扣代缴。 事实上上,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我国过去对个人所得的征税都无明确限定对个人偶然所得征税。自1988年9月起,才有关于对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限定。偶然所得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多样性,会对确定征税范围带来困难。因此,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限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还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