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认定为工伤。工伤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案情描述,本案难以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不足部分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并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能否认定为工伤与是否使用医保卡没有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扩展资料: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享受的待遇
1、享受病假工资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合同自动延续至病假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保障劳动者在治疗疾病期间不去失去工作,还能从用人单位获得病假工资。
3、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受到限制《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4、病假结束用人单位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