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限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限定的权限和流程能够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以拆迁赔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寓居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延征收赔偿费等花费。乡村土地承包权通常是基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身份而获到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因此男方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获到的土地赔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女方无权享受上述待遇。因此,离婚时,土地赔偿款隶属男方一方的财产,女方无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