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劳动者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年终奖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产假期间应按原工资支付。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变化产生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标准的工人平均月薪的用人单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已包括去年的全部职工奖金,扣今年产假期间的奖金,年终奖不违法没有参加勇敢表现的,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应当刚好减去加班工资的剩余工资(奖金属于工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