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争议仲裁法》第27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均可以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付的加班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2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应当“谁主张、谁举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2年内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超过2年部分,劳动者主张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