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包的限定承包,包括承包时限长于本法限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再次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承受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
(二)违背本法限定要回、调整承包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乡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村委会不得要回再次分地。
第一能够向违法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控告;第二能够向作出要回再次分地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对原发包方提起民事诉讼,要就承受违约损害赔偿职责。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能够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询问,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