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能否代位追偿
[律师回复] 咱们老百姓遇到经济往来,有时候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如果不主动去追讨自己的债权,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的债权人就能替他去行使代位追偿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去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和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没法实现,那债权人就可以去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他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不过呢,要是这个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那就不能代位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得由债务人来承担。要是相对人对债务人有抗辩理由,也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来。
想行使代位追偿权,得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而且已经到期。第二,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相关从权利。这里的“不积极行使”,指的是债务人既不还债权人到期的债,又不用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方式,向他的相对人去要自己的债权或者相关从权利。第三,债务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要是这些条件都满足了,债权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行使代位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