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月工资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不少打工人在和单位协商离职经济补偿的时候,很容易在月工资计算基数上产生分歧,甚至被单位用实发工资的口径压低补偿额度。按照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核算的核心锚点,是离职前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员工的应得工资,和大家平时拿到手的实发收入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
用来核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指的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这里面覆盖了日常发的计时计件报酬、各类季度年度奖金、岗位津贴补贴等所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收入,不需要把加班工资、单位给的差旅报销安家费这类非常规福利算进去,也不用提前减掉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和个税部分,全程以财务账面上的应发金额为准。
如果离职前十二个月里,员工有过整月休病假、待岗只发基本生活费的非正常出勤时段,这段时间的收入要直接剔除,只把正常上班时段的应发工资拿来算平均值,要是入职连十二个月都没满,就直接按实际在岗的月份数核算平均应得收入。
要是算出来的月平均应得工资,比工作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均工资三倍还要高,那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就直接按社平工资三倍的数值封顶,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只能按十二年核算。如果算出来的月平均应得工资比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就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打工人遇到单位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和自己估算的数额有偏差时,可以先把过去一年的工资条全部整理出来,逐项核对纳入计算的收入项,确认有没有被遗漏掉年终奖金、绩效奖金这类常规发放的货币收入,也可以提前向单位所在人社部门查询最新的当地职工月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核验对方采用的基数数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