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标准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下面跟大伙讲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怎么界定的。
1、行为层面
只要有人在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里,添加那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食品中已经掺了这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拿去卖,那就构成这个罪了。这里说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那些没营养,对身体还有害的东西,像工业用盐、地沟油这些。
2、主观故意方面
做这件事的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得清楚自己用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把它加到食品里;或者知道食品里有这些东西,还去卖才行。要是不小心弄错了,这就不构成犯罪。
3、司法实践中的危害后果考量
在实际判案时,还得看看这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要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让人受了轻伤以上的伤,或者有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影响了正常功能,又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这就属于加重情节,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
另外,有些情况是食品里加了少量危害物质,但没造成实际危害,还符合特定条件,这就得根据具体事情,判断是不是构成犯罪,以及该怎么判刑。所以,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得把行为、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等好多方面结合起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