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加都有待通知金吗
[律师回复] 不少从业者包括部分刚入行的年轻律师,都容易踩中三类劳动报酬款项的适用误区,想当然认为只要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就可以任意叠加主张,其实结合现行劳动法律的细化规则,三者的适用边界划分得非常清晰,不存在随意并用的空间。
1、经济补偿金对应的是用人单位在没有恶意违规的前提下,按照合法流程解除劳动关系的场景,常见的几类情况包括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发薪、未缴社保这类问题主动提出离职,由用人单位先发起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谈妥解除,还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的人员精简裁员等情况。
2、代通知金的适配范围窄很多,完全锁定在法定的三类特殊辞退场景里,分别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过完法定医疗期之后没法继续干原本的岗位,也接不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者本身没法胜任岗位要求,经过针对性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之后还是达不到履职标准,劳动合同签立的时候依托的现实条件出现重大改变,导致原合同根本没法继续执行,双方来回协商也没谈妥调整合同内容的方案,只有这三类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走人的,才需要多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义务的补偿。
3、经济赔偿金的触发前提是用人单位完全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直接终止了还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这种情况下整个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压根不符合代通知金要求的合法解除前提,自然不用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当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正在朝着精细化裁量的方向推进,不少地方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对劳动者同时主张多类款项却事实依据模糊的情况做出直接驳回不当诉求的处理,用人单位如果在无过失性辞退的合规场景下操作,没有提前发书面通知,就需要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补上代通知金,要是后续查证下来整个解除流程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要求,那直接按照赔偿金的标准核算支付即可,不需要再单独核算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