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给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拿到工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容易误以为这份材料和单位发的正式离职证明具备同等效力。实际上这类文件原则上不具备对应的法律效力,只有在特定的法定场景下才能发挥部分证明作用,不能直接当作标准的离职证明使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件事,是用人单位专属的法定义务,要在劳资双方结束用工关系的当场交付给劳动者。工会是职工自愿凑在一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本身不属于劳动关系里的任何一方,既没资格代表企业做出解除用工关系的正式表态,也没有义务代替企业开具有关证明。
哪怕是企业打算单方面开除员工,也只需要提前把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能做的也只是发现企业解除行为违法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纠正意见,让企业重新核查处理并把结果反馈回来,全程都不能替企业拍板要不要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可能产出一份符合法定要求的离职证明。
真的走到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环节,工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只能辅助证明当时企业走解除流程的步骤有没有问题,完全不能顶替正规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是碰到企业故意拖着不肯出法定证明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就行,监管部门会依法要求企业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要是企业的拒不配合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还要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