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我和两个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公司,朋友丙比较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便让他去询问,据他所说。我们每人都应该出六十万,但因我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只能拿出三十万,朋友丙说愿意帮我垫付三十万但之后必须还我,我答应了。于是我在公司成立后把之前出资的三十万抽出归还给了丙,这就意味着我在这家公司并没有投资一分钱。也因为这样,公司的经济周转出了问题,两个朋友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后面为了减伤损失便拉了一位新股东丁进来,但丁要求我弥补之前应该出的六十万,这合理吗?在我资金出逃的期间,我还查到了我们三人创办的公司只用了九十万,这是否意味着丙有虚假出资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丁有权要求乙和丙对我资金出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吗?
[问题分析]:
您好,您提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股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以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间入股、除名、退股等股东权益纠纷。关于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责任(义务)主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权责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权利以及主要的责任(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有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以及退伙的权利。对应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义务)主要有:按照协议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的承担的义务;竟业禁止的义务以及退伙后包回收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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