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家所有;
在确定了
公房承租人之后,
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
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
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
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
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
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
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
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
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
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
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
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
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
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
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
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
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
拆迁人,即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
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会向承租人要求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房不归任何有所有,而且公房也是不能作为财产来进行继承,公房在进行
拆迁的时候,就要把所得到的款项交给政府,由政府来代为保管这一部份钱,所以,房子是谁的,那么拆迁款就应该要归所有,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