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抗辩权,是指以符合法定条件时,
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
债务的权利。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
后履行抗辩权。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
合同效力的表现。由于行使抗辩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
履行合同,并不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事由消除后,
债务人仍应履行其
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性质上为一时的抗辩权或者延缓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他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
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
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5、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
合同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而非
违约行为,因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它是一种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主要是用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
其次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让抗辩权得以存在,
最后抗辩权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在平时还需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