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