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与其发小合办公司近1年了,开办公司时,2人各出资50万元当做注册资本,最近,我的朋友发现他的发小有抽逃出资现象,也就是说他的发小将在公司成立即验资注册后将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于是我的朋友问我那股东抽逃出资资金范围如何界定呢?
[律师回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br/>(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br/>(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br/>(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br/>(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br/>(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br/>(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br/>(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br/>(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