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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2.2w浏览 匿名 2017-08-25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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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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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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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如何抗辩?
发生了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当事人家属想要抗辩就只能够向法院提起上诉来抗辩。通常发生了医,最终他是一个民事上的纠纷,只要是不涉及到医疗事故罪,那么双方就可以私下进行协商,但如果协商不能够达成最终的意见,那么家属可以提起上诉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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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留置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留置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必须建立在位于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关系之上,并且其中的某一方需要持有另一方的财产,但是这个持有行为,仅能是为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则,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此外,若不是依据合同或其他非法途经来占有的财产,以及并非来自对方的财产,都无法构成留置财产的要素,从而也使得留置权无法形成其效力。
其次,对于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必须与其所持有的被留置物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源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例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就是一种典型的牵连关系。
再者,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在债务已经到期,且存在着债务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这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
最后,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定及其优先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留置权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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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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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征地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按件计酬型收费模式一般的无财产争议性质案件通常采用按照案件数量进行收费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在每件5000至20000元之间。
(二)时间计费型收费模式当律师提供的是早期咨询服务时,通常会按照时间进行计费。
其中,咨询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的差异将导致收费标准的变化,一般而言,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在200至500元之间。
(三)按标的额计费型收费模式对于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通常以诉讼标的作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8%-10%,最低收费一般不得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为部分收集整理所得,并不代表全部情况,且并非全面统计结果,因此仅供参考。
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另有一种较为特殊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前期仅收取基本成本费用,待判决或执行后再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该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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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偿标准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应首先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若在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交由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至于涉及补偿费用分配方面的纠纷问题,其本质上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能包括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体与相关村民群众。
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而在征收土地信息公开事宜引起的争议中,这类矛盾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争议,故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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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由怎么行使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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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因债务纠纷将对方的东西拿走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债权债务纠葛中,擅自扣留他人财务无疑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授权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索取债务的做法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也由于行为人选择了非法扣押这一不当手段,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合法且公正的途径:
首先,协商方式:
若他人未能如期偿还所欠款项,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协商方式,例如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解决。
此方法虽然较为简便易行,但却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有力保障;
其次,诉讼方式:
若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债权人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起诉状以及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待法院作出判决后,若被告方仍未按照判决书所载明的履行期限归还欠款,债权人则有权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种方式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作为保障,然而其所需时间相对较长;
最后,支付令方式:
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此方式来追偿欠款。
相较于前述两种方式而言,支付令方式的成本更为低廉,然而其效力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失效,进而需要转为使用诉讼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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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抗辩事由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债务人抗辩事由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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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房产纠纷诉讼官司如何高效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确立、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房产装饰、装修、设计以及附带设施所有权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时,则需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及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这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员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由于单位分房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肠镜导致肠漏如何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医护工作者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若未能完全履行与其所处医疗环境相适应且高度负责任的诊断和治疗义务,由此导致社会公众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医疗机构才应该对其负责并给予赔偿。
然而,手术后并发症的产生本身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医疗机构负有赔偿责任,这其中关键还在于医疗机构在进行手术之前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已经向患者详细说明了可能会留下的相关不良反应,以及手术操作是否符合相关的诊疗标准,围手术期的管理是否得当等等。
在这些方面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患者来说,他们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来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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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抗辩事由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务人抗辩事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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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理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1.出现了足以颠覆原有判决或裁定的新证据;
2.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无法得到足够证据支持;
3.原判决或裁定中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被证实为虚假;
4.原判决或裁定中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
5.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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