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
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
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对于,没有资质的承包人
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