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这个连带责任指的是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就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没有财产,而其他股东有财产,由其他股东先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再向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求偿还代垫款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后产生的股权转让效力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要根据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股权转让有效,出让人也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br/>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和出资额足额缴纳股东本金的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对外债务,但在审理以公司为被告的经济案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