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
劳动关系,单位
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
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员工可拨打12333针对投诉相关事务进行咨询。依据《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