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津贴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与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
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
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
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实践中,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
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而一般
劳动者的伤残津贴的发放时间是从
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由
社保部门按照
伤残等级按月进行一定的发放。也就是说,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与领取伤残津贴的期间恰好错开。但满足领取
工伤伤残津贴的职工,是可以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伤残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