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需要刻录成光盘
递交给劳动
仲裁委,需要刻录成CD光盘并且把光盘里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对话的形式。最好还是通过电脑打印出来,以双方对话的形式,将完整的录音内容以文字的形式整理出来,并且在该录音的顶部注明录音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的信息,还有录音的时长等关键信息,这样的话比较正规,比较真实。扩展资料: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
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
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
身份证明及
复印件;(3)有委托
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
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
工资表(单)、
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
处罚凭证和
被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
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录音、摄像等能作为
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
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
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
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仲裁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