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
劳动者应得
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
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
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
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
赔偿金。由此而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申诉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