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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劳动
仲裁裁定怎么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5)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
执行费,但人民在
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参考):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20元交纳。
相关知识:
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
人民在不予执行的
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人民作出的
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
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