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
机动车驾驶人给予
暂扣、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
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
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对
违法行为人决定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
代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