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是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
民事诉讼,其建立在现代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没有现代公司一系列组合制度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公司诉讼,因此,公司诉讼可以界定为:在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
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
权利义务而引发的
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
法律关系的总称。
1、
股权确权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
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4、与
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因股东
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
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
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
董事、
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
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7、公司对
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8、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
损害赔偿、要求
债务人清偿到期
债务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
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
侵权或
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
民事责任的诉讼;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
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新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先由股东会依据
公司章程选任而后再办理
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往往有许多原法定代表人不服股东会的决议,不配合公司及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章程合法选任的新
法定代理人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志,我们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定代表人
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