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
债的保全措施,即:“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
诉讼地位: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
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
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