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履行顺序为最先订立的合同,
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该买受人的登记申请。对于两个买受人都为办理
过户登记的情形下,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