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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律师费怎么计算

3.6w浏览 匿名 2022-11-03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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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南开区答疑法务
    南开区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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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二、准备开庭的资料

    (一)开庭一般要准备以下材料:

    1、证据复印件,交给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给对方一份,自己备存一份。

    2、起诉状数份,对方当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如原告是个人,要签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盖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3、如原告是个人,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则要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一份。如请人代理,需要授权委托书。

    各地法院可能会有所具体要求,去开庭之前,尤其是到外地开庭之前,一定要事先电话了解好开庭手续。

    三、合同纠纷律师费收费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因此涉及财产的案件标的额低于5万收取1000-3000,然后往上分档累计,达到10000000标的额以上的要收取2%-1%的费用,一般准备开庭的资料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的数量看各个法院的要求,起诉状,这个数量也是看法院的要求,而且如果起诉是个人的还要在起诉状上签名等等资料。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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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拆迁补偿计算
10w+浏览2024-10-31
青岛房屋拆迁补偿
10w+浏览2023-09-19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青岛2017年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因为他的家在青岛,他的那个地方要被拆迁。
[律师回复]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br/>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br/>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br/>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br/>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br/>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br/>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部门在审批该住宅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考虑被拆迁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br/>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br/>(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br/>(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br/>(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br/>(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br/>(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br/>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br/>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br/>第二十八条<br/>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br/>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br/>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br/>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br/>(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br/>(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br/>(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br/>(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br/>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符合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办理。<br/>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销售价格支付房款。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金;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的产权保持不变。<br/>拆迁出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br/>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br/>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br/>第三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交付补偿房屋。<br/>用于补偿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或者原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br/>第三十五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三日内,向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相关证明,由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凭该证明和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到金融机构领取拆迁补偿金。<br/>第三十六条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br/>第三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拆除。<br/>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br/>第三十八条拆迁公共设施、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br/>拆迁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br/>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br/>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需要在外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br/>拆迁非住宅房屋或者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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