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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品房销售合同打官司律师收费规定

4w浏览 匿名 2022-11-28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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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是一个涉及金额很大的纠纷,许多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处理相关的房产纠纷。那么大家知道请房产纠纷律师需要出多少律师费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聘请房产纠纷律师所需要支付律师费的相关内容,大家也看到了,对于不同的地区,房产纠纷的律师费都是不同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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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房子了,然后需要签那个合同,于是也不知道靠谱吗?然后同事告诉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有,这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以下是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br/>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br/>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 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 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明细表单元号、 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 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 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 (房地产管理局) 。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br/>(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 <br/>(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 等; <br/>(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br/>(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br/>(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br/>(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 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 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 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 合同上签名(盖章),所约定的所有事项以该书面合同为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 1 份交于购房人 收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提出网上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持与购房人签订的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的,持商品房买 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或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br/> 第十二条 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br/>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br/>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br/>求及信息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 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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